【加三23-24】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。這樣,律法是我們所訓的師傅,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。
在希臘和羅馬家庭中,有專門的「訓蒙的師傅」負責督導孩童的奴僕,除了護送孩童上學之外,有時在家中也作啟蒙老師。當時的孩子尚未達到法定繼承產業的年齡時,雖然有兒子的地位,有承受產業的資格,但卻不能馬上承受產業,仍需受監護人的照顧與督導,行動沒有自由,孩童成人以後,就有法律上的權利在家中掌權,承受產業,不再受僕人的管束。
同樣,信徒從成為「神的兒子」(加三26)到實際「照著應許承受產業」(加三29),還有一段路要走。信徒雖然已有了神的生命,但這生命若不長大成熟,就不能盡享神生命的豐盛(約十10)。在基督來之前,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,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,並受律法看管。律法指示人人都有過犯,靠自己的力量,無法免罪,因此需要救恩,從而引導我們到基督面前,「使我們因信稱義」。律法的功用不是給人得生命,而是催迫人去尋找生命,是教導我們去尋找神救恩的啟蒙老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