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因信稱義”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石與核心教義。 “因信”意為”憑藉信心”,“稱義”意為”被上帝判為無罪,恢復在神面前的合法地位”。其本意是指一個罪人得拯救,唯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(禮物)、單單借信心信靠耶穌基督而不是依賴個人的行為,被神稱為義。
“稱義”是處在法庭上“對的一方”,與神有正確的關係。申 25:1中說“人若有爭訟,來聽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。”這裡的“定……有理”原文就是“稱義”。因此,“稱義”是一個法官在法庭上對一個人的宣判。人在神面前稱義也是同樣。羅馬書4章5節中的“稱罪人為義”,不是把罪人變為義,不是成義,而是罪人藉著基督進入一個新的與神的關係裡,並且被宣告無罪。”稱義”並非主觀的道德之義;乃是神的判決,洗脫所有罪狀,宣告無罪,脫離一切定罪與刑罰。
亞伯蘭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。亞伯蘭最蒙神悅納的不是行為,不是他為神做了些什麼,而是他對神的信心,相信神所說的一切話。所以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,”因信稱義”是人得救的唯一途徑。
聖經記載:
【林後五19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裡,叫世人與自己和好,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,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。
【羅五1-2】我們既因信稱義,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。我們又藉著祂,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,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。
【羅四5】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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