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談對罪的認識

在中文裡,“罪”一般指犯法的行為。不過,在聖經裡譯作“罪”的希伯來語詞和希臘語詞都指“擊不中,達不到”,也就是達不到標準的意思。人達不到上帝的標準,就是聖經說的罪了。罪的本質在於不法、不服、不義,“凡犯罪的,就是違背律法”(約3:4)。相對於律法而言,我們必須分清人的罪性和罪行。同時,也要分別“承受的罪”和“實際所犯的罪”。

  1. 承受的罪是由繼承而來的,被稱為原罪,其本源在於亞當。人類的祖先亞當藉著自然的生殖把有罪的身心傳給他的後裔,所以沒有人能完全符合上帝的標準。 (此處基督是個例外,祂並不是藉著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。)
  2. 而另一種罪是人自己在思想、言語或行為上所犯的罪,被稱為本罪。原罪生出各種各樣的“本罪”。這在《雅各書》1章14至15節得到證實:“但各人被試探,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。私慾既懷了胎,就生出罪來”。既然私慾牽引人,慫恿人,造成犯罪,私慾本身當然也是罪了。

假如一個人的心中絲毫不願意與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聯合,對於這種生命的聯合一無所知,不渴慕也不尋求,內心沒有對罪的抵擋,那麼,罪對他就有轄制的力量。從屬血氣的角度來看,從這樣的情懷所發出的就是嫉妒、貪婪、色欲、悖逆、不義和野心等罪惡的思想。一個人沒有基督,就沒有上帝(弗2:12),就“死在過犯罪惡之中”

當信徒們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的時候,罪對他們就再也沒有轄制的權勢了。這種聯合使信徒們的內心因著罪的本性而對罪的抵擋和恨惡。這種態度所涉及到的不僅僅是信徒外部的行為,且特別針對其心中的感受。因著與上帝的聯合,心中對罪的抵擋和仇恨,轉化成在實際生活中對罪的爭戰。他們有時得勝,有時被某種罪勝過。因為擔心被罪制伏,所以他們努力謹守,想方設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機會。他們時時立定心志,與罪爭戰;時時禱告,求上帝賜給力量,渴慕得到堅固,這就是信徒因信耶穌基督而成聖的過程。

至真、至善、至美的全能神創造了宇宙萬物。我們的始祖亞當、夏娃悖逆神,犯罪墮落了;罪因一人進入世界,世人都犯了罪;罪的結局就是死,且死後有審判。神愛我們,把祂的獨生子耶穌賜給我們。基督道成肉身來到世上,祂擔當我們的罪,代替我們死在十字架上,完成了救贖的工作;死後被埋葬,第三天,神使祂從死裡復活;祂回到天上,還要再來,施行審判。耶穌基督是人類唯一的救主。我們認罪悔改,歸信耶穌,接受祂作我們的救主,便能與神和好,脫離罪和死,得享永生。
聖經記載:

【詩51:2-3】求祢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,並潔除我的罪!因為,我知道我的過犯;我的罪常在我面前。

【約8:34】耶穌回答說:“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,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。”

【羅5:12】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,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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